金鹏研究 | 亲妈和继母争抚养权,谁赢谁输?
案例简介
最近有一起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广西柳州有两个小男孩,大的4岁,小的2岁,父母早年离婚了,他们跟随父亲生活,但近期父亲得了癌症即将去世,想让亲妈抚养孩子,亲妈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愿意抚养孩子。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这位父亲万般无奈,便将两个儿子托付给一位认识多年的生意上的女伙伴抚养,这位女伙伴离婚多年、无儿无女,但经济条件很好,为人也非常可靠,为了让她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有法律保障,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一切办妥后这位父亲就去世了。继母对两个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顾、尽职尽责,两兄弟成长得健康快乐,与继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亲昵地叫她“妈妈”。一段时间之后,亲妈才发现前夫已经去世数月,“两个儿子不见了”,在得知孩子是交给了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抚养后,亲妈一纸状书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夺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各位读者不妨先自己思考一下答案,后面再看判决结果和您想的是否一样。我们这里先卖个关子,给大家捋一捋抚养权那些事。
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孩子一出生,父母就拥有了抚养权。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离婚会失去抚养权吗?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都有误区,认为离婚后有一方就对孩子失去抚养权了。但严格来说,离婚后一方失去的并不是抚养权,而是“直接抚养”的权利。所以我们平时习惯说“争夺抚养权”指的其实是“争夺携带抚养的权利”,法院在判决书上也并不会写“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而是写“孩子由谁携带抚养”。另一方对孩子仍然有抚养权,但是属于“间接抚养权”,即:通过支付抚养费的形式来间接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孩子应该判给谁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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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 (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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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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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自主选择跟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都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法院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也就是,如果只有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只有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一般直接由这一方携带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比如跟随老人生活的留守儿童、父母服刑的孩子、收养的孩子、两个以上孩子等情况父母离婚时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问题,鉴于篇幅有限,在此就不展开了,想了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此后的系列文章,也可直接咨询我们。
关于抚养权判决标准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如何判决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如何判。
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例,重点探讨一下,继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权吗?
继父母并不必然对孩子有抚养权,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如何判定形成抚养关系?
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理论中也存在争议,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
3、其生活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其中,具体多久为长期共同生活?有专家认为应该是5年,但实践中并完全以时间长短来认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院最终怎么判?
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亲妈未亲自到庭,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庭审中,继母认为丈夫去世后,她作为继母有权抚养两个孩子。而且,她尽职尽责,跟两个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不同意交出抚养权。亲妈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那么这个亲权是可以对抗其他权利的。像现在继母想收养或抚养亲妈的两个儿子,应该经过亲妈本人同意。
主审法官认为,在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时,会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优先保护原则,全面来考察衡量各方面因素,做出最有利的裁判。本案既然必须在两位母亲中选一个,那不光要看家庭和经济条件,还要看谁更适合抚养孩子。
庭审结束后,法官通知亲妈、继母两人到法院做测试,分别观察孩子与两位母亲的亲密程度,测试结果将作为判决的参考。柳北区法院家事少年审理中心设有一间观察室,对于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中年龄较小又不能准确表达的孩子,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孩子与父母的接触来推测彼此的亲疏程度。经过测试,法官发现继母对两个孩子的关心更为细致,孩子对继母也变现得更亲密,亲妈甚至没有留意到孩子想上卫生间的细节。再综合继母和孩子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得到了爷爷奶奶的认可,且继母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收入较为稳定,可以为两个孩子提供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亲妈收入不稳定,没有个人居所等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亲妈要夺回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亲妈不服,进行了上诉。为了让孩子有个好的归宿,柳州中院的法官亲自到亲妈家里走访,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两位妈妈做心理辅导,帮她们化解恩怨。在法官和心理师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母亲达成共识,孩子归继母抚养,亲妈拥有探望权。最终,柳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个的案例中,继母对孩子尽心照料和教育,两个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经费都由继母负担,孩子已与继母稳定长期共同生活,应可认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母对孩子具有抚养权。而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在做了大量细致、人性化的工作之后才作出的,即综合考虑了观察室的观察结果、考虑了两个母亲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亲密程度、关心程度,还考虑了她们分别与孩子爷爷奶奶的相处情况,可以说是全方面去考量了各个因素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作出的判决。
上述判决的结果——“亲妈输给了继母”,可能会出乎一些读者的意料,但我认为这样判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亲权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面前也要让步,对孩子不尽职尽责的亲生父母是有可能失去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为人父母也是需要“资格”的,生而不养者会被剥夺资格。我们期待未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能像前述案例的法院一样,始终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优先保护原则,全面考察衡量各方面因素,为每一位父母离婚的孩子做出有温度的判决,因为每一份判决都将决定他们今后的人生。
当然,抚养权并非不能变更的,离婚后父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行为,另一方都可以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为人父母是有期限的,但愿每一位父母都能珍惜这珍贵的相伴时光,莫要失去时才追悔莫及。
律师介绍
李倩非 律师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从业11年
擅长: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和非诉事务
家族企业用工管理
财富管理和保险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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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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